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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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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者,以裁定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14條的規定,如果自訴案件發生管轄錯誤,法院應以裁定行之。這表示法院有權利在發現自訴案件管轄錯誤時,通過裁定的方式來處理這種錯誤情形。以下為相關參考資料: 根據《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施行法》第18條第2項,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14條之規定適用於相關的法院程序。這表示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14條的裁定程序在特殊時期的法院程序中仍然有效。 舉例來說,如果某自訴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法院的管轄權有錯誤,法院可以依據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14條的規定,通過裁定的方式來處理這種問題,例如裁定將案件移送至正確的管轄法院,以確保案件能在正確的法院進行審理。

  • 諭知名詞
  • 錯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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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14 條規定:「自訴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者,以裁定行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