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者,以裁定行之。
根據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14條的規定,如果自訴案件發生管轄錯誤,法院應以裁定行之。這表示法院有權利在發現自訴案件管轄錯誤時,通過裁定的方式來處理這種錯誤情形。以下為相關參考資料: 根據《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施行法》第18條第2項,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14條之規定適用於相關的法院程序。這表示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14條的裁定程序在特殊時期的法院程序中仍然有效。 舉例來說,如果某自訴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法院的管轄權有錯誤,法院可以依據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14條的規定,通過裁定的方式來處理這種問題,例如裁定將案件移送至正確的管轄法院,以確保案件能在正確的法院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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