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八條至第三百一十條之規定,於第十三條之裁定準用之。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三百二十七條之規定,於第十四條之裁定準用之。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三條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四十八條之規定,於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之裁定準用之。
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15 條規定了在非常時期的刑事訴訟程序中,某些刑事訴訟法的條文可以適用。依照該條第一項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八條至第三百一十條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是適用的。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八條至第三百一十條是關於對於偵查結果不滿意的被告提出異議的程序。同樣地,根據第一項,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三百二十七條的規定也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六條是關於裁定的異議,第三百二十七條則是關於判決異議的程序。此外,根據第二項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三條、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四十八條的規定也適用。這些條文涉及到訴訟程序中的裁定、調查、傳票、通知和被告出庭等相關程序的規定。根據這些參考資料,我們可以看出,在非常時期的刑事訴訟程序中,這些條文的規定有特別的適用性。然而,具體的適用情況可能需要進一步瞭解非常時期下的刑事訴訟相關法規和裁判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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