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案件經諭知免訴不受理或無罪之裁定者,其附帶民事訴訟,應以裁定駁回之。但經原告聲請時,應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16條規定,當自訴案件經諭知免訴、不受理或判決無罪時,其附帶民事訴訟應以裁定駁回。然而,如果原告聲請時,則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根據最高法院判例(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二八號案),如果刑事法院未經原告聲請,卻移送附帶民事訴訟於民事庭,則該裁定即為不合法,受移送之民事庭應裁定駁回附帶民事訴訟。 參考資料: - 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 -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二八號判決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