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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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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案件經諭知免訴不受理或無罪之裁定者,其附帶民事訴訟,應以裁定駁回之。但經原告聲請時,應移送管轄法院民事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16條規定,當自訴案件經諭知免訴、不受理或判決無罪時,其附帶民事訴訟應以裁定駁回。然而,如果原告聲請時,則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根據最高法院判例(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二八號案),如果刑事法院未經原告聲請,卻移送附帶民事訴訟於民事庭,則該裁定即為不合法,受移送之民事庭應裁定駁回附帶民事訴訟。 參考資料: - 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 -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二八號判決

  • 諭知名詞
  • 裁定駁回名詞
  • 管轄法院名詞
  • 民事庭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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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16 條規定:「自訴案件經諭知免訴不受理或無罪之裁定者,其附帶民事訴訟,應以裁定駁回之。但經原告聲請時,應移送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