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之裁定有不服者,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但第十六條之裁定,非對於刑事訴訟之裁定有抗告時,不得抗告。 前項裁定,被告或自訴人得為抗告者,應將抗告期間及提出抗告狀之法院,記載於送達之裁定正本。
根據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17條,對於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的裁定有不服者,可以向直接上級法院提出抗告。但是,第十六條的裁定如果不是針對刑事訴訟的裁定,則不得抗告。 根據上述法條的規定,被告或自訴人如果要提出抗告,應該在裁定正本中記載抗告的期限和提交抗告狀的法院。 舉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假設一個案件中,法院根據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十六條作出一個針對刑事訴訟的裁定,被告或自訴人不滿意此裁定,並依照該法條提出抗告狀,並在抗告狀中記載了抗告期限和要提出抗告狀的法院。根據法律規定,該抗告狀應該被送達到指定的法院中處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