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將原裁定撤銷者,得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同級之他法院。
根據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18條,如果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可以撤銷原裁定。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有兩種選擇:一是將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者二是將案件轉交給與原審同級的其他法院。這條條文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抗告人的審級利益。該條例的參考資料可以是《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本身。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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