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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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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將原裁定撤銷者,得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同級之他法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18條,如果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可以撤銷原裁定。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有兩種選擇:一是將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者二是將案件轉交給與原審同級的其他法院。這條條文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抗告人的審級利益。該條例的參考資料可以是《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本身。

  • 抗告法院名詞
  • 抗告名詞
  • 撤銷名詞
  • 原審法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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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18 條規定:「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將原裁定撤銷者,得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同級之他法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