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抗告法院就第十七條之抗告所為裁定,不得再行抗告。
針對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19條,該條規定了關於抗告法院對於第十七條之抗告所做的裁定,不得再行抗告。這意味著一旦法院對於第十七條抗告的裁定已經做出,當事人將不得再就該裁定提起進一步的抗告程序。該條的設立旨在確保對於抗告法院裁定的結果具有最終性,避免無限制的抗告程序引起訴訟的延長和不確定性。參考資料目前暫無法提供,對此感到很抱歉。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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