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案件,依第十三條所為之裁定已確定者,非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20條規定,在自訴案件中,如果根據第十三條的裁定已經確定,除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列舉的情形,否則不得對同一案件再次提起起訴。 根據最高法院的判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指的是被告逃亡、重大事實新發現、判決確定後執行違背真相等特殊情形。例如,在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台非字第五○八號刑事判決中,法院裁定被告已逃亡,因此再次起訴是合法的。 參考資料: 1. 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 2.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3.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台非字第五○八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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