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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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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案件,依第十三條所為之裁定已確定者,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20條規定,在自訴案件中,如果根據第十三條的裁定已經確定,除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列舉的情形,否則不得對同一案件再次提起起訴。 根據最高法院的判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指的是被告逃亡、重大事實新發現、判決確定後執行違背真相等特殊情形。例如,在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台非字第五○八號刑事判決中,法院裁定被告已逃亡,因此再次起訴是合法的。 參考資料: 1. 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 2.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3.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台非字第五○八號刑事判決

  • 名詞
  • 第二百三十九條條文
  • 同一案件名詞
  • 再行起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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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20 條規定:「自訴案件,依第十三條所為之裁定已確定者,非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