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案件,如法院誤認為無審判權而為不受理之裁定者,於確定後,得依刑事訴訟法所定之非常上訴程序提起非常上訴。 第十二條第一項關於撤銷及更審之規定,於前項非常上訴準用之。
《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21條規定,當自訴案件因法院誤認為無審判權而做出不受理的裁定後,原告在確定判決後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所定之非常上訴程序提起非常上訴。此條規定的目的在於對於法院誤認無審判權的不受理裁定提供救濟途徑,讓原告能夠進行再審,確保其審判權的行使。 根據此條規定,當自訴案件的不受理裁定確定後,原告可以提起非常上訴以撤銷該裁定並重新審判。此時,第12條第1項關於撤銷及更審的規定也會適用於非常上訴程序中。該規定允許撤銷原判決並進行更審,以便確定適用正確的法律並做出正確的裁判。 舉個例子,假設在一個自訴案件中,法院因誤認無審判權而做出了不受理的裁定。在該裁定確定後,原告根據非常上訴程序提起了非常上訴,並要求撤銷該裁定並重新審判。根據第12條第1項的規定,法院可以在非常上訴程序中撤銷原裁定,並進行更審,以確定適用正確的法律並做出正確的判決。這樣的救濟程序確保了原告的審判權的有效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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