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卷宗因戰事滅失,不能證明已裁判者,視為未裁判,已裁判不能證明其確定者,視為未確定。
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23條規定,在戰爭期間,若案件卷宗因戰事而滅失,無法提供證明已經裁判的資料,則視為該案未經裁判。同樣地,若已經裁判的案件無法提供證明判決確定的資料,則視為該案判決未確定。這條法條主要是針對非常時期下,因戰爭而導致案件資料損失的情況,以確保公正的刑事訴訟程序。 為了更深入理解這條法條,可以參考最新的《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相關資料。這些資料應該會提供更具體的解釋和範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和應用這條法條。由於我們無法提供最新的資料,建議請求者查閱相關公開資訊或法律專業資料庫以獲取詳細和最新的資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