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審案件,有上訴文件,而第二審之裁判原本及正本均滅失,且無其他方法證明裁判內容者,仍應為第二審審判,原審裁判原本及正本亦均滅失,且無其他方法證明裁判內容者,以裁定移送原審或其同級之他法院審判,其起訴文件亦滅失者,視為未起訴,該第二審之上訴毋庸裁判。
《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26條規定,在第二審案件中,如果上訴文件已存在,但第二審的裁判原本和正本都已經滅失,且沒有其他方法能夠證明裁判內容,那麼仍然應該進行第二審的審判。如果原審的裁判原本和正本也都已經滅失,且沒有其他方法能夠證明裁判內容,法院可以裁定將案件轉交給原審或同級的其他法院審判。如果起訴文件也已滅失,則視為未起訴,此時的第二審上訴不需要進行裁判。 根據最新的資料,根據中華民國立法院公報,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於1965年6月30日通過,主要目的是因應當時的非常時期而制定的特別法規。根據該法第1條,非常時期指的是「外患、內亂等危及國家安全、經濟秩序或社會穩定的情勢」。此條例的制定主要是為了在非常時期維護社會秩序和國家安全,以及確保正常的司法程序得以進行。因此,在非常時期下,第二審案件中並沒有特別的規定,法院仍需進行第二審的審判,即使裁判原本和正本都已滅失。 舉例來說,假設在一個非常時期,某個案件的第二審上訴文件存在,但由於一場災難性的火災,第二審的裁判原本和正本都被燒毀了。在這種情況下,根據該條例,法院仍應進行第二審的審判。但如果原審的裁判原本和正本也都已經滅失,法院可以根據裁定將該案件轉交給原審或同級的其他法院進行審判。然而,如果起訴文件也已滅失,則該案件將視為未起訴,此時的第二審上訴將不需要進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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