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審案件,有上訴文件,而第三審之裁判原本及正本均滅失,且無其他方法證明裁判內容者,仍應為第三審審判,原審裁判原本及正本或原審及第一審裁判原本及正本亦均滅失,且無其他方法證明裁判內容者,以裁定分別移送原審或第一審,或其同級之他法院審判,其起訴文件亦滅失者,視為未起訴,該第三審之上訴毋庸裁判。
該法條是《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27 條,根據我了解到的資料,該法條規定了在第三審案件中,如果上訴文件及裁判原本及正本均滅失,且無其他方法能夠證明裁判內容,則仍應進行第三審審判。如果原審裁判原本及正本或原審及第一審裁判原本及正本亦均滅失,且無其他方法能夠證明裁判內容,則可以根據情況裁定將案件移送給原審或第一審,或者是其同級的其他法院進行審判。如果起訴文件也滅失的話,則視為未起訴,且該第三審的上訴也不需要進行裁判。 然而,我無法提供進一步的參考資料來支持這個法條的具體運用情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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