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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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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審案件,有上訴文件,而第三審之裁判原本及正本均滅失,且無其他方法證明裁判內容者,仍應為第三審審判,原審裁判原本及正本或原審及第一審裁判原本及正本亦均滅失,且無其他方法證明裁判內容者,以裁定分別移送原審或第一審,或其同級之他法院審判,其起訴文件亦滅失者,視為未起訴,該第三審之上訴毋庸裁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該法條是《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27 條,根據我了解到的資料,該法條規定了在第三審案件中,如果上訴文件及裁判原本及正本均滅失,且無其他方法能夠證明裁判內容,則仍應進行第三審審判。如果原審裁判原本及正本或原審及第一審裁判原本及正本亦均滅失,且無其他方法能夠證明裁判內容,則可以根據情況裁定將案件移送給原審或第一審,或者是其同級的其他法院進行審判。如果起訴文件也滅失的話,則視為未起訴,且該第三審的上訴也不需要進行裁判。 然而,我無法提供進一步的參考資料來支持這個法條的具體運用情況。

  • 上訴名詞
  • 裁判名詞
  • 原本名詞
  • 起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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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27 條規定:「第三審案件,有上訴文件,而第三審之裁判原本及正本均滅失,且無其他方法證明裁判內容者,仍應為第三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