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告案件,有抗告文件,而抗告法院之裁定原本及正本均滅失,且無其他方法證明裁定內容者,仍應就該抗告為裁定,其原審裁定原本及正本亦均滅失,且無其他方法證明裁定內容者,以裁定移送原審或其同級之他法院。
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28條規定,在抗告案件中,如果抗告文件存在,但抗告法院的裁定原本和正本均已滅失,且沒有其他方式可以證明裁定的內容,對於該抗告案件,仍應視為裁定處理。此外,如果原審裁定的原本和正本也都已滅失,且沒有其他方式可以證明裁定的內容,則應將裁定移送給原審法院或同級法院處理。 根據最新的《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資料,第28條的這段法規條款是對於抗告案件中文件滅失時的處理程序。如果抗告法院的裁定原本和正本都已滅失,而且無法以其他方式證明裁定的內容,那麼該案件仍然視為裁定處理。同樣地,如果原審法院的裁定原本和正本也都已滅失,而且無法以其他方式證明裁定的內容,則該裁定需移送給原審法院或同級法院處理。 由於我無法提供具體關聯到此條款的案例範例,可能需要進一步研究相關的司法院判決書或判決索引才能取得有關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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