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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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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再審案件,有聲請文件,而管轄再審法院之裁定原本及正本均滅失,且無其他方法證明裁定內容者,仍應就該聲請為裁定,原確定裁判原本及正本亦均滅失,且無其他方法證明裁判內容者,該再審之聲請毋庸裁定,其已裁定開始再審者,亦毋庸為再審之審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29 條規定,如果聲請再審的案件中,聲請文件和管轄再審法院的裁定原本與正本都已經毀失,且沒有其他方法可以證明裁定內容,那麼就不需要再對該聲請進行裁定。如果原本的裁判確定書和正本也已經毀失,且沒有其他方法可以證明裁判內容,那麼對於已經開始進行再審的案件也不需要繼續進行再審審判。 由於此法條與提供的參考資料無明顯關聯,且未提供相關範例,無法進一步釐清此法條內容的具體解釋。

  • 聲請再審名詞
  • 再審名詞
  • 原本名詞
  • 確定裁判名詞
  • 裁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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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29 條規定:「聲請再審案件,有聲請文件,而管轄再審法院之裁定原本及正本均滅失,且無其他方法證明裁定內容者,仍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