覆判案件,有呈送覆判之文件,而覆判之裁判原本及正本均滅失,且無其他方法證明裁判內容者,仍應覆判,原審之裁判原本及正本亦均滅失,且無其他方法證明裁判內容者,以裁定移送原審或其他縣司法處縣政府或其同級之他法院審判,其起訴文件亦滅失者,視為未起訴,毋庸覆判。
根据非常时期刑事诉讼补充条例第30条的规定,如果在复判案件中,要求复判的文件存在,但复判的裁判原本和正本都已经遗失,且没有其他方法可以证明裁判的内容,则仍然要进行复判。如果原审的裁判原本和正本也都遗失了,且没有其他方法可以证明裁判的内容,则可以通过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原审法院或其他同级法院进行审判。如果起诉文件也遗失了,那么视为未起诉,就不需要进行复判了。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最新的参考资料,可以举一个相关的例子。假设在一个复判案件中,要求复判的文件已经呈送,但复判的裁判原本和正本均遗失,没有办法证明裁判的内容。而原审的裁判原本和正本也都遗失了,也没有其他方法可以证明裁判的内容。此时,根据条例规定,可以通过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原审法院或其他同级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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