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文件滅失,而上訴人抗告人或聲請人能釋明其確已上訴抗告聲請,或法院有文書可查者,審判長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行上訴抗告或聲請之程序,逾期不補行者,視為撤回上訴抗告或聲請。
依照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31條的規定,如果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的文件遺失,但上訴人、抗告人或聲請人能夠清楚說明已經進行了上訴、抗告或聲請,或者法院有相關的文書可以查證,審判長應該在一定的期間內以裁定的方式命其補行上訴、抗告或聲請的程序。如果逾期不再補行上訴、抗告或聲請,則視為撤回上訴、抗告或聲請。 例如,如果上訴人在上訴文件遺失後能夠提供其他證據來證明其已經進行了上訴,或者法院能夠查到相關的文書證明其上訴的事實,那麼審判長應該在一定的期間內命其補行上訴程序。如果上訴人逾期未再補行上訴,則法院將視為上訴人已撤回上訴。 參考資料: - 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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