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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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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抗告聲請再審之文件滅失,而上訴人抗告人聲請人能釋明其確已上訴抗告聲請,或法院有文書可查者,審判長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行上訴抗告或聲請之程序,逾期不補行者,視為撤回上訴抗告或聲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31條的規定,如果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的文件遺失,但上訴人、抗告人或聲請人能夠清楚說明已經進行了上訴、抗告或聲請,或者法院有相關的文書可以查證,審判長應該在一定的期間內以裁定的方式命其補行上訴、抗告或聲請的程序。如果逾期不再補行上訴、抗告或聲請,則視為撤回上訴、抗告或聲請。 例如,如果上訴人在上訴文件遺失後能夠提供其他證據來證明其已經進行了上訴,或者法院能夠查到相關的文書證明其上訴的事實,那麼審判長應該在一定的期間內命其補行上訴程序。如果上訴人逾期未再補行上訴,則法院將視為上訴人已撤回上訴。 參考資料: - 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31條。

  • 上訴名詞
  • 抗告名詞
  • 聲請再審名詞
  • 上訴人名詞
  • 抗告人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撤回上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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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31 條規定:「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文件滅失,而上訴人抗告人或聲請人能釋明其確已上訴抗告聲請,或法院有文書可查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