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有管轄權之法院在戰區不能行使審判權,聲請移轉管轄者,得陳明移轉之法院。但移轉管轄時,不受其陳明之拘束。
根據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3條,當事人在戰區因為有管轄權之法院不能行使審判權時,可以聲請移轉管轄,並陳明希望轉移的法院。然而,移轉管轄時,該法院不受當事人所陳明的拘束。這表示當事人有權選擇希望案件轉交的法院,但移轉的法院在決定是否接受案件時並不一定受到當事人的陳述的限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