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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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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明移轉之法院,與有管轄權法院不隸屬於同一高等法院或分院者,由最高法院裁定之,陳明移轉之法院,隸屬於最高法院分庭者,得由該分庭裁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4 條規定了當案件需要移轉到與有管轄權法院不隸屬同一高等法院或分院的法院時,最高法院擁有裁定權。具體來說,在移轉案件的過程中,如果移轉的法院是最高法院的分庭,那麼該分庭將有權裁定案件的轉移。參考資料: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4 條。

  • 陳明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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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4 條規定:「陳明移轉之法院,與有管轄權法院不隸屬於同一高等法院或分院者,由最高法院裁定之,陳明移轉之法院,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