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明移轉之法院,與有管轄權法院不隸屬於同一高等法院或分院者,由最高法院裁定之,陳明移轉之法院,隸屬於最高法院分庭者,得由該分庭裁定之。
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4 條規定了當案件需要移轉到與有管轄權法院不隸屬同一高等法院或分院的法院時,最高法院擁有裁定權。具體來說,在移轉案件的過程中,如果移轉的法院是最高法院的分庭,那麼該分庭將有權裁定案件的轉移。參考資料: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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