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雖無土地管轄權,而認為有管轄權,已就該案件為裁判者,以有管轄權論。
根據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5條,即使法院沒有土地管轄權,但如果法院認為自己有管轄權並對該案件做出了裁判,則可以認定該法院具有管轄權。這條條文的目的是為了在非常時期確保司法程序的運作,即使在管轄權上可能存在問題。具體的範例和相關參考資料與上述文本內容沒有直接關聯,所以無法提供相關資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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