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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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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因戰事致偵查起訴或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或繼續時,其追訴權之時效,依刑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進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6條,當犯罪的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的罪行,在戰爭期間因為無法進行偵查、起訴或審判的程序時,其追訴權時效會停止進行。這意味著在戰爭期間,對於這些罪行,追訴權不會在時效期間內消滅。相關案例中可能會出現因戰爭爆發而無法進行偵查、起訴或審判的情況下,追訴權時效被停止的情況。

  • 最重本刑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偵查名詞
  • 起訴名詞
  • 第八十三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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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6 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因戰事致偵查起訴或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或繼續時,其追訴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