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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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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聲請以命令處刑,或被告對於處刑命令聲請正式審判,及其他聲明或聲請案件,其卷宗滅失時,分別準用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33條的規定,對於檢察官聲請以命令處刑、被告對處刑命令聲請正式審判以及其他聲明或聲請案件,若其卷宗滅失,則分別適用第25條、第28條、第31條和第32條的相關規定。 根據最高法院的判決書: 依據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25條,當卷宗滅失時,相關當事人可以提出與處理案件有關的資料或證據,以確保審理的公正。 依據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28條,當卷宗滅失時,法院可以依據當時的證據或申述書,確定案件的事實和法律關係。 依據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31條,當卷宗滅失時,法院可以參考當事人的申述,作為審理案件的依據。 依據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32條,當卷宗滅失時,法院可以將相關案件退回到較低級別的法院,重新審理並補充相關的卷宗資料。 以上是根據最高法院刑事判決書中的相關法條解釋。

  • 被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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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33 條規定:「檢察官聲請以命令處刑,或被告對於處刑命令聲請正式審判,及其他聲明或聲請案件,其卷宗滅失時,分別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