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宗滅失之案件,依本條例規定毋庸裁判者,經法院審核後,應命書記官將其情形通知當事人及其他應受裁判之人。
根據《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34條,當卷宗因滅失而無法進行裁判時,法院應對此進行審核。審核後,應由書記官通知當事人及其他應受裁判的人。這意味著在卷宗滅失的情況下,法院會審核這個情況,如果確認卷宗滅失,則會通知案件相關當事人和其他應受裁判的人。具體的審核流程和通知方式需要參考相關法規和司法院的裁判書或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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