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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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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滅失之案件,依本條例規定毋庸裁判者,經法院審後,應命書記官將其情形通知當事人及其他應受裁判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34條,當卷宗因滅失而無法進行裁判時,法院應對此進行審核。審核後,應由書記官通知當事人及其他應受裁判的人。這意味著在卷宗滅失的情況下,法院會審核這個情況,如果確認卷宗滅失,則會通知案件相關當事人和其他應受裁判的人。具體的審核流程和通知方式需要參考相關法規和司法院的裁判書或判決書。

  • 裁判名詞
  • 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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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34 條規定:「卷宗滅失之案件,依本條例規定毋庸裁判者,經法院審核後,應命書記官將其情形通知當事人及其他應受裁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