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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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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確定案件,因卷宗裁判原本正本滅失,經重行裁判後,復發見原確定裁判者,其確定後所為之裁判,失其效力。 前項案件,如原確定裁判為科刑判決者,被告羈押日數或已執行之刑罰,依刑法第四十六條所定標準,扣抵其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35條,已經經裁決確定的案件,如果由於檔案裁決的原始文件被毀壞,在重新進行裁決後,重新發現了原確定的裁決文件,則原先的確定裁決文件將失去效力。 另外,根據同一條法規,如果原確定裁決是刑事判決,則被告的拘留日數或已執行的刑罰可以按照刑法第46條的標準來抵銷。這意味著被告在確定裁決前被羈押的日數可以抵銷有期徒刑或罰金的數量。 舉例來說,如果某人在一個案件中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然後他已經在羈押中度過了5個月,那麼在這種情況下,他只需要再執行5個月的有期徒刑。這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5條所提供的規定。

  • 裁判名詞
  • 原本名詞
  • 確定裁判名詞
  • 科刑判決名詞
  • 被告名詞
  • 羈押名詞
  • 第四十六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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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35 條規定:「已裁判確定案件,因卷宗裁判原本正本滅失,經重行裁判後,復發見原確定裁判者,其確定後所為之裁判,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