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裁判確定案件,因卷宗裁判原本正本滅失,經重行裁判後,復發見原裁判者,原裁判失其效力。
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36條規定,若一起案件在裁判前,因卷宗裁判原本正本遺失,而重新進行裁判,若後來又找到了原裁判,則原裁判失去其效力。 這條法條的目的在於確保裁判具有正當性和法律效力。如果案件的卷宗裁判原本正本遺失,必須重新進行裁判。如果在重新裁判後,原始裁判被找到,則原裁判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以確保裁判確定後不會出現混亂。 參考資料: 《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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