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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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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確定案件,因卷宗裁判原本正本滅失,經重行裁判後,復發見原裁判者,原裁判失其效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36條規定,若一起案件在裁判前,因卷宗裁判原本正本遺失,而重新進行裁判,若後來又找到了原裁判,則原裁判失去其效力。 這條法條的目的在於確保裁判具有正當性和法律效力。如果案件的卷宗裁判原本正本遺失,必須重新進行裁判。如果在重新裁判後,原始裁判被找到,則原裁判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以確保裁判確定後不會出現混亂。 參考資料: 《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

  • 裁判名詞
  • 原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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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36 條規定:「未裁判確定案件,因卷宗裁判原本正本滅失,經重行裁判後,復發見原裁判者,原裁判失其效力。」(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