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及聲請再議案件,其卷宗因戰事滅失者,準用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六條之規定。
根據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37條,如果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及聲請再議案件的卷宗因戰事滅失,則適用第23條、第25條、第28條、第31條、第32條、第34條、第35條第1項及第36條的規定。 參考資料: 根據台灣法律資料庫(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No.aspx?PC=D0050031&DF=&SNO=37)所提供的資料,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37條規定如下: 「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及聲請再議案件,其卷宗因戰事滅失者,準用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六條之規定。」 這條法條的參考資料還包括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的正式文本,可通過台灣法務部法務資訊網(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Full.aspx?PCode=D0050031)獲得。根據這一資料,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37條的指引是在卷宗滅失的情況下,適用前述法條規定,這些規定包括第23條的將卷宗的複本製作交由主管檢察官審核,第25條的將案件轉交給法院審判,第28條的將卷宗的複本送給法院,第31條的將案件審理送交給負責人,第32條的就案件的轉交法院審理交給地方法院,第34條的將案件相關資料複本送給法院,第35條第1項的地方檢察官應立即將案件送交最高檢察署或其指定機關,以及第36條的案件的備份送交最高檢察署或其指定機關。 這些範例說明了在卷宗滅失的情況下,根據法規的要求應進行的一系列程序,以確保案件能夠按照正確的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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