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17

快速跳轉

覆判案件,以書面審理,但由高等法院或分院覆判者,得提審,或命推事蒞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17條規定,特殊刑事案件的覆判應以書面審理為原則,但如果由高等法院或分院進行覆判的情況下,可以提審或者命令推事進行審理。 參考資料: 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17條 《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評釋 台灣法學電子書資料庫

  • 提審名詞
  • 推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 17 條規定:「覆判案件,以書面審理,但由高等法院或分院覆判者,得提審,或命推事蒞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