覆判案件,以書面審理,但由高等法院或分院覆判者,得提審,或命推事蒞審。
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17條規定,特殊刑事案件的覆判應以書面審理為原則,但如果由高等法院或分院進行覆判的情況下,可以提審或者命令推事進行審理。 參考資料: 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17條 《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評釋 台灣法學電子書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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