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覆判法院對於覆判案件之判決,應自接受卷宗證物之日起二十日內為之。但須提審蒞審者,其審限得酌量延長,不得過二十日。 法院書記官接受判決原本後,除有特別規定外,應於七日內制作判決正本,送達檢察官聲請人或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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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判法院對於覆判案件之判決,應自接受卷宗證物之日起二十日內為之。但須提審蒞審者,其審限得酌量延長,不得過二十日。 法院書記官接受判決原本後,除有特別規定外,應於七日內制作判決正本,送達檢察官聲請人或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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