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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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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判法院對於覆判案件之判決,應自接受卷宗證物之日起二十日內為之。但須提審蒞審者,其審限得酌量延長,不得過二十日。 法院書記官接受判決原本後,除有特別規定外,應於七日內制作判決正本,送達檢察官聲請人被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18條,覆判法院對於覆判案件的判決,應在接受卷宗證物後的二十日內進行。然而,如果需要等待審判人員到場審理,審限可以酌量延長,但不得超過二十日。 此外,根據該條例,在法院書記官收受判決原本後,除非有特別規定,應在七日內製作判決書正本,並送達給檢察官、聲請人或被告。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個覆判案件,覆判法院在接受卷宗證物後,應在二十日內進行判決,但如果需要等待某個審判人員到場審理,則可以根據情況延長審限,但不得超過二十日。同時,在法院書記官收受判決原本後,應在七日內製作判決書正本,並送達給檢察官、聲請人或被告。

  • 提審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原本名詞
  • 送達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被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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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 18 條規定:「覆判法院對於覆判案件之判決,應自接受卷宗證物之日起二十日內為之。但須提審蒞審者,其審限得酌量延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