覆判法院對於覆判案件之判決,應自接受卷宗證物之日起二十日內為之。但須提審蒞審者,其審限得酌量延長,不得過二十日。 法院書記官接受判決原本後,除有特別規定外,應於七日內制作判決正本,送達檢察官聲請人或被告。
根據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18條,覆判法院對於覆判案件的判決,應在接受卷宗證物後的二十日內進行。然而,如果需要等待審判人員到場審理,審限可以酌量延長,但不得超過二十日。 此外,根據該條例,在法院書記官收受判決原本後,除非有特別規定,應在七日內製作判決書正本,並送達給檢察官、聲請人或被告。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個覆判案件,覆判法院在接受卷宗證物後,應在二十日內進行判決,但如果需要等待某個審判人員到場審理,則可以根據情況延長審限,但不得超過二十日。同時,在法院書記官收受判決原本後,應在七日內製作判決書正本,並送達給檢察官、聲請人或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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