覆判法院認為聲請覆判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或其聲請權已經喪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19條規定,覆判法院在判決時,若認為聲請覆判的過程違反了法律程序,或者聲請者已喪失了聲請權利,應當以判決駁回。然而,如果這種違反程序的情況可以補正,覆判法院應在一定期間內命令聲請者進行補正。 參考資料: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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