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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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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經直接上級法院斟酌交通狀況或其他情事,認為有移轉管轄之必要者,雖無刑事訴訟法第十條各款所列情形,亦得以裁定將該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遇有必要情形,刑事訴訟法第十條及前項之裁定,得由再上級法院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2條,案件在直接上級法院經過斟酌交通狀況或其他情事後,認為有移轉管轄之必要時,即使沒有刑事訴訟法第十條所列的情形,仍可以裁定將該案件移轉到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的其他法院審理。 而在必要情況下,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條及前述裁定,則可以由再上級法院來進行移轉管轄。 例如,若一起刑事案件在地方法院進行審理時,直接上級法院考慮到原審地方法院所在的地區交通狀況較為不利,會影響到案件的審理進度和公平性,因此裁定將該案件移轉到直接上級法院所在的地區內,讓同級的其他法院進行審理。或者,在一起刑事案件因特殊情況而需要保護公安或確保公平審判時,直接上級法院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條及補充條例第2條的規定,將該案件移轉給再上級法院審理。 請注意,以上的範例與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2條的內容有相關,並且以最新的法規資料為依據。

  • 移轉管轄名詞
  • 第十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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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2 條規定:「案件經直接上級法院斟酌交通狀況或其他情事,認為有移轉管轄之必要者,雖無刑事訴訟法第十條各款所列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