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復區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所為之公示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布告之日起,經六十日發生效力。
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3條規定,收復區之法院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60條所規定之公示送達,發布於報紙或通知布告。從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布告之日起,經過60天,該公示送達才會生效。 例子:一個復員後的法院在2022年1月1日以報紙公示的方式送達一份文件。根據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3條的規定,從該公示送達在報紙上登載之日起,經過60天,也就是在2022年3月2日,該公示送達才會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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