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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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接收前請求豫審或經豫審決定付公判者,由接辦第一審之法院逕為第一審審判。 前項豫審之請求或決定,視為檢察官之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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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第14條的規定,如果在案件接收前有被告或其代理人請求進行豫審,或者經過豫審而作出付公判的決定,接辦第一審的法院可以直接進行第一審審判。該條規定明確了豫審程序在案件接收前的作用,並將豫審視為檢察官起訴的等同行為。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提高審判的效率,避免將案件返還到檢察官再次起訴的情況。具體的豫審程序和付公判的決定一般會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該條並未具體列舉相關細則,需要參考其他法規才能進一步了解。
- 起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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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