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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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光復前之犯罪不適用之。但光復後,裁判前之法令變更,有利於行為人者,仍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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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第 15 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的規定,在光復之前的犯罪不適用,但在光復後,如果裁判前的法令變更且有利於行為人,則仍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的法令。 這項法條的解釋可以參考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的規定,根據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行為後法律有變更時,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但如果裁判前的法律有利於行為人,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的法律。這意味著即使有新的法律,但如果行為發生時的法律對行為人有利,那麼仍然適用該法律。 一個相關的例子是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六六五五號裁判要旨,該案中被告在行為後有一個著作權法的修正,修正後的法律對被告較有利。根據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的規定,法院判決應適用修正前著作權法,因為這對被告較有利。這個案例解釋了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的適用情況,即在行為後的法律變更中,應適用對被告較有利的法律。
- 第二條第一項但書條文
- 裁判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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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