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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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復前之犯罪,除刑法第五條所列者外,依當時法令不處罰者不罰,其刑較輕者減輕其刑,應免除者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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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內容,根據《臺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第16條的規定,光復前的犯罪行為,除非當時的法令將其列為刑事罪行,否則不予處罰。如果比較光復前法令和現行法令下的刑罰,並且發現光復前法令下的刑罰較輕,則可以減輕被告的刑罰。如果光復前的法令對該犯罪行為沒有處罰,則不予處罰。 以光復前犯罪行為罪的比較減輕刑罰的情況作為範例,並以最新修訂的法令為準。
- 第五條條文
- 法令名詞
- 不罰名詞
- 免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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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