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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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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接收前之附帶控訴,視為在上訴期間內所為之第二審上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第17條,案件接收前的附帶控訴,視為在上訴期間內所進行的第二審上訴。這表示即使案件尚未被接收處理,附帶控訴的行為已被視為上訴程序的一部分。這項條文的目的是確保當事人在上訴期間內行使其上訴權利。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及具體的法律案例與判決,因此無法提供相關範例。

  • 上訴期間名詞
  • 上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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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第 17 條規定:「案件接收前之附帶控訴,視為在上訴期間內所為之第二審上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