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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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原法院之判決,於案件接收前,提起上告而未經終局裁判者,其得為上訴之理由及其法律上程式,依現行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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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第 18 條規定,對於原法院之判決,如果在案件接收前提起上告卻尚未經終局裁判,其可以提出上訴之理由及相關法律程序,依照現行法之規定處理。根據這條規定,如果原判決尚未經終局裁判,上訴人可以提出上訴理由,並按照現行法規定的程序進行上訴。然而,依據此條規定,必須注意案件是否已經接收,如果案件尚未接收,則上訴人無法依此條進行上訴。
- 終局裁判名詞
- 上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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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