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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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接收前之附帶上告,視為上訴期內所為之第三審上訴,對於第一審判決之上告及其附帶上告,視為繫屬於原高等法院覆審部之第二審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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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第19條,接收前的附帶上告被視為上訴期內的第三審上訴,對於第一審判決的上告及其附帶上告,則被視為屬於原高等法院覆審部的第二審上訴。 參考資料: 根據臺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第19條,第一審判決的上告之規定,可以參考臺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第19條及第32條之規定,以及最高法院第6876號判決案例。
- 上訴名詞
- 繫屬名詞
- 覆審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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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