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臺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19

快速跳轉

案件接收前之附帶上告,視為上訴期內所為之第三審上訴,對於第一審判決之上告及其附帶上告,視為繫屬於原高等法院覆審部之第二審上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第19條,接收前的附帶上告被視為上訴期內的第三審上訴,對於第一審判決的上告及其附帶上告,則被視為屬於原高等法院覆審部的第二審上訴。 參考資料: 根據臺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第19條,第一審判決的上告之規定,可以參考臺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第19條及第32條之規定,以及最高法院第6876號判決案例。

  • 上訴名詞
  • 繫屬名詞
  • 覆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臺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第 19 條規定:「案件接收前之附帶上告,視為上訴期內所為之第三審上訴,對於第一審判決之上告及其附帶上告,視為繫屬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