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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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條之上告案件,上告審狀內未敘述理由或其他違背法律上程式可補正者,接辦之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上訴。 前項情形,未經接辦之法院命其補正者,第三審法院之審判長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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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第 20 條的規定,當前一審的上告案件中,上告審狀內未敘述理由或其他違背法律上程式可補正的情況時,第二審法院在一定期間內應以裁定命其補正。如果逾期未補正,則應以裁定駁回上訴。如果未經接辦之法院命其補正,則第三審法院的審判長應在一定期間內以裁定命其補正。 根據我們所提供的資料,無法直接找到臺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第 20 條的相關內容,因此無法提供更多資訊或具體範例。建議咨詢台灣的法律資料庫或相關法律專業人員以進一步了解此條規定。
- 裁定駁回名詞
- 上訴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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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