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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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高等法院之上告部,就上告案件已為事實審理之宣告,而未經終局裁判者,其宣告及基於宣告所為之程序,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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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第21條,高等法院的上告部對於尚未經終局裁判的上告案件,其對案件事實的宣告及其基於宣告所進行的程序將失去效力。 參考資料: - 台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第21條的原文: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30045
- 事實審名詞
- 宣告名詞
- 終局裁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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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