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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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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原法院之確定判決,請求再審,準用第十八條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原法院之確定判決,請求再審,準用第十八條之規定。根據台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第22條,當被告對於原法院之確定判決有不服的情況,可以根據第18條的規定進行再審。再審是指在特定的情況下,對於已經確定的判決進行重新審理,以確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正確性。根據第18條,再審的申請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和程序,並且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據和理由來支持申請。如果再審的申請獲得批准,則案件會被轉交給新的審判庭進行審理。根據台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第22條,再審的程序和規定可以適用於對於原法院確定判決不服的情況。

  • 確定判決名詞
  • 再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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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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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第 22 條規定:「對於原法院之確定判決,請求再審,準用第十八條之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