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 第 22 條
快速跳轉
對於原法院之確定判決,請求再審,準用第十八條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原法院之確定判決,請求再審,準用第十八條之規定。根據台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第22條,當被告對於原法院之確定判決有不服的情況,可以根據第18條的規定進行再審。再審是指在特定的情況下,對於已經確定的判決進行重新審理,以確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正確性。根據第18條,再審的申請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和程序,並且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據和理由來支持申請。如果再審的申請獲得批准,則案件會被轉交給新的審判庭進行審理。根據台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第22條,再審的程序和規定可以適用於對於原法院確定判決不服的情況。
- 確定判決名詞
- 再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