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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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原法院之確定判決,不得提起非常上訴,案件接收前,已聲明非常上告,而未經裁判者,其聲明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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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第 23 條的規定,對於原法院之確定判決,不得提起非常上訴。同時,在案件接收前,若被告已聲明非常上告,但未經裁判者,其聲明將失去效力。 參考資料: 臺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 (2014年) 相關範例: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台上字第2667號判決
- 確定判決名詞
- 非常上訴名詞
- 非名詞
- 裁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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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