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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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原法院所為之略式命令,或其他機關所為之犯罪即決宣告,請求正式審判,準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至第四百五十七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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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第24條,臺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規定,略式命令或其他機關所為之犯罪即決宣告,被告可以請求進行正式審判。在這種情況下,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44至457條的規定進行審理。請求正式審判是被告主張自己的無罪並要求法院進一步調查及審理案件,以確定真相並保障被告的合法權益。根據該法規,例行審判程序將被適用,包括法庭開庭聽證、對證據的審查、被告的辯護權等。 參考資料: 臺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 刑事訴訟法
- 宣告名詞
- 第四百四十九條至第四百五十七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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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