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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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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接收前,所為之確定裁判,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檢察官應以指揮書或命令指揮執行,其在接收前,已命為死刑之執行而未執行者,司法行政部之令准,不得執行。 原法院檢察官所為執行裁判之指揮命令,於前項情形,失其效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第 25 條規定,案件接收前,若已有確定裁判但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檢察官應以指揮書或命令指揮執行。如果在接收前已經有命令執行死刑但尚未執行,除非經司法行政部的准許,否則不得執行。在此情況下,原法院檢察官所發出的執行裁判之指揮命令將失去效力。 根據這條條文的解釋,案件接收前已有確定裁判,但執行尚未完畢,檢察官必須以指揮書或命令指揮執行。此外,如果案件接收前已經有死刑執行的命令,除非經司法行政部准許,否則不得執行。這條法條確保了執行裁判的程序正確性和合法性。 然而,如果前述狀況發生,原法院檢察官所發出的執行裁判之指揮命令將失去效力,即不再具有法律效力。換言之,當案件被新的法院接收時,新的法院檢察官需要重新發出指揮書或命令來執行裁判。 參考資料: - 《臺灣法律資訊》:“臺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50025)

  • 確定裁判名詞
  • 指揮書名詞
  • 死刑名詞
  • 名詞
  • 司法行政名詞
  • 裁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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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第 25 條規定:「案件接收前,所為之確定裁判,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檢察官應以指揮書或命令指揮…」(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