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 第 26 條
快速跳轉
案件接收前,已確定之科刑判決及其他關於處罰之裁判,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其行為依現行法不處罰者,免其刑之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第26條,當在案件接收前,已經有確定的科刑判決或其他關於處罰的裁判,但這些判決的執行還未開始或者還未完全結束,且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對於該行為不予處罰的情況下,則可以免除其刑罰的執行。 例如,如果在一個刑事案件中,被告已經被判刑,但是由於特定的法律規定,對於該行為不處罰,那麼在接收這個案件時,法院可以免除被告的刑罰執行。
- 科刑判決名詞
- 裁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