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 第 27 條
快速跳轉
被告於案件接收前,所受之科刑判決,係處無期懲役或禁錮者,易以無期徒刑,有期懲役或禁錮者,易以有期徒刑,處拘留者,易以拘役,處科刑者,易以罰金,由檢察官依原處刑期或金額執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第27條,當被告在案件接收之前,已經受到科刑判決時,根據原處刑資格的不同,可以作出不同的易科處理。如果被告原本被判處無期懲役或禁錮,則可以易科為無期徒刑;如果被告原本被判處有期懲役或禁錮,則可以易科為有期徒刑;如果被告原本被判處拘留,則可以易科為拘役;如果被告原本被判處科刑,則可以易科為罰金。易科的執行由檢察官依據原處刑的期限或金額進行。此條例主要是為了適應被告在案件接收前已經受到判決的情況,方便執行機關對判決的轉換和執行。具體適用的範例可以參考相關的判決案例和法學文獻。
- 被告名詞
- 科刑判決名詞
- 無期徒刑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留名詞
- 拘役名詞
- 科刑名詞
- 罰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