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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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接收前之科刑判決,得依刑法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 前條關於易刑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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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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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刑判決名詞
- 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條文
- 易科罰金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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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