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 第 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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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於接收前之私訴案件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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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