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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刑事案件處理條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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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刑事案件在高等法院或分院覆判中者依第二審訴訟程序審理之 在最高法院覆判中者如原審為高等法院或分院依第三審訴訟程序審理之如原審為地方法院發交該管高等法院或分院依第二審訴訟程序審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特種刑事案件處理條例第3條規定了特種刑事案件的審理程序。根據該條,特種刑事案件在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的覆判中,依照第二審訴訟程序進行審理。而在最高法院的覆判中,如果原審是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審理的,則依照第三審訴訟程序進行審理。如果原審是由地方法院發交給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審理的,則依照第二審訴訟程序進行審理。 相關參考資料: - 《特種刑事案件處理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50081

  • 刑事案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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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刑事案件處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種刑事案件處理條例第 3 條規定:「特種刑事案件在高等法院或分院覆判中者依第二審訴訟程序審理之 在最高法院覆判中者如原審為高等法院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種刑事案件處理條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