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刑事案件在高等法院或分院覆判中者依第二審訴訟程序審理之 在最高法院覆判中者如原審為高等法院或分院依第三審訴訟程序審理之如原審為地方法院發交該管高等法院或分院依第二審訴訟程序審理之
特種刑事案件處理條例第3條規定了特種刑事案件的審理程序。根據該條,特種刑事案件在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的覆判中,依照第二審訴訟程序進行審理。而在最高法院的覆判中,如果原審是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審理的,則依照第三審訴訟程序進行審理。如果原審是由地方法院發交給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審理的,則依照第二審訴訟程序進行審理。 相關參考資料: - 《特種刑事案件處理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5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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