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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刑事案件處理條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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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刑事案件有聲請覆判權者於聲請覆判期間得依刑事訴訟法提起上訴其已聲請者視為已上訴 原審法院依職權送覆判者視為已由被告上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特種刑事案件處理條例第4條規定了特種刑事案件中的聲請覆判權和上訴程序。根據該條規定,有聲請覆判權的當事人在聲請覆判期間內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提起上訴,而已經聲請覆判的當事人視為已經上訴。另外,如果原審法院根據職權送覆判,則視為被告已經上訴。 參考資料: 1. 特種刑事案件處理條例 2. 刑事訴訟法

  • 刑事案件名詞
  • 刑事訴訟法法規
  • 上訴名詞
  • 原審法院名詞
  • 被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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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刑事案件處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種刑事案件處理條例第 4 條規定:「特種刑事案件有聲請覆判權者於聲請覆判期間得依刑事訴訟法提起上訴其已聲請者視為已上訴 原審法院依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種刑事案件處理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