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刑事案件檢察官對共同被告中一部分被告聲請覆判時其效力不及於其他共同被告
特種刑事案件處理條例第5條規定,特種刑事案件的檢察官若針對共同被告中的某一部分被告提出覆判的聲請,該覆判僅對該部分被告具有效力,並不會影響其他共同被告。這表示即使其中某些被告被覆判無罪或減刑,其他共同被告的判決仍然有效。 參考資料: 特種刑事案件處理條例第5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9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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