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辦理提審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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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查順序 行政法院對於聲請提審事件(以下簡稱提審事件),應依下列順序為審查: (一)依法院受理提審聲請之事務分配辦法,行政法院有無受理提審事件之審判權。 (二)是否有提審法第五條第一項但書所列各款情形,及應否依提審法第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核發提審票,使被逮捕、拘禁人得以受解交於法院接受救濟審查。 (三)受提審解交之行政法院審查逮捕、拘禁之合法性(提審法一、四、五、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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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法院辦理提審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條》,行政法院在審查提審事件時應遵循以下順序: (一)先確認行政法院是否有接受提審事件的審判權限,根據法院受理提審聲請之事務分配辦法來進行判斷。 (二)檢查是否符合提審法第五條第一項但書所列的情況,以及是否應根據提審法第五條第一項前段的規定核發提審票,使被逮捕或拘禁的人得以被解送至法院接受救濟審查。 (三)對被提審解送的案件進行審查,包括逮捕和拘禁的合法性,根據《提審法》第一條、第四條、第五條和第八條的規定進行評估。 以下提供相關法條及範例作為參考: 《提審法》第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被逮捕或被拘禁的人,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由行政機關經其主管機關核准發提審票,解交於法院接受救濟審查: (一)被逮捕或被拘禁時所犯之罪刑應予死刑者。 (二)被逮捕或被拘禁時所犯之罪為盗竊、搶奪、強盗或恐嚇、紊亂、交通、海關或文書偽造等罪。 (三)被逮捕或被拘禁時所犯之罪經訴訟規程起訴之最低刑期為一年以上者。 (四)被逮捕或被拘禁時,以前遭逮捕或拘禁尚未經判決者。 (五)非法拘禁他人之案件。 (六)犯行涉及重大社會影響不良之公共安全案件。 (七)危害國家安全之案件。 (八)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之其它情形。」 範例:如果某人被逮捕時犯下了搶劫罪,根據提審法第五條第一項但書第二款的規定,行政法院應核發提審票,使該人被解送至法院接受救濟審查。 參考資料:《行政法院法》第5條第1項但書
- 行政法名詞
- 聲請名詞
- 提審名詞
- 法院受理提審聲請之事務分配辦法法規
- 審判權名詞
- 第五條第一項但書條文
- 第五條第一項前段條文
- 核名詞
- 逮捕名詞
- 拘禁名詞
- 提審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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