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辦理提審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二、準用提審法審理現役軍人悔過處分執行異議事件之特別事項 (一)現役軍人於受悔過處分之執行期間內,被懲罰人或他人認被懲罰人之人身自由受拘束,直接向法院提出異議者,此時尚未發生案件繫屬之法律效果;不論接到異議之法院是否為悔過執行單位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均應即將異議轉送悔過執行單位。於悔過執行單位送原處分核定之權責長官審查認異議無理由,而將被懲罰人連同卷宗移送法院後,始準用提審法之規定處理(陸海空軍懲罰法三十二Ⅱ) (二)前款異議係以言詞提出者,應由法院作成書面紀錄。法院將異議紀錄或異議書轉送悔過執行單位時,應載明悔過執行單位認異議無理由者,應於收受法院通知時起二十四小時內,將被懲罰人連同卷宗移送悔過執行單位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陸海空軍懲罰法三十二Ⅱ、Ⅳ)。 (三)悔過執行單位受理異議或法院通知,而將被懲罰人連同卷宗移送悔過執行單位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者,其審理程序、審查標準、審理後之終局裁定及抗告之處理,準用第八點至第十一點之規定(陸海空軍懲罰法三十二Ⅱ)。 (四)行政法院審理悔過處分執行異議事件及其抗告事件,宜一併注意: 1.悔過執行單位是否係於受理異議或法院通知時起二十四小時內,將受懲罰人連同卷宗移送至法院(陸海空軍懲罰法三十二Ⅱ、Ⅳ)。 2.悔過處分是否仍有效存續。 3.悔過處分執行異議程序乃提供人身自由受拘束之被懲罰人即時之司法救濟管道,並不排除被懲罰人以悔過處分為請求救濟之標的,另對之提起訴訴願、撤銷訴訟、確認處分違法或無效訴訟,或聲請停止執行。 (五)悔過處分執行異議事件及其抗告事件免徵費用(陸海空軍懲罰法三十二Ⅱ準用提審法一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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